北京工商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社团管理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社团管理规定
为加强北京工商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院属社团管理,充分发挥院属社团的育人作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北京工商大学艺术与传媒大学院属社团是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及特长而自愿发起组织的学生群众团体。组织上受共青团北京工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 领导,活动中受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受学校和学院委托,校团委社团文体部(以下简称校社团部)和艺术与传媒学院社团部(院社团部)对院属社团进行双重管理。
第二条 社团本身、社团章程和规章制度以及其各项活动,均需依照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展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正式登记注册的艺传院属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院属社团活动必须经由院社团部或学院批准并将活动备案,再上报校社团部进行审批及备案,否则该活动无效。院属社团分级评优时皆以院社团部备案资料为准。未经社团部批准而建立的团体所涉及到的相关行为均与社团部无关;假借社团名义或影响社团活动,损害社团利益的活动为违规行为,院社团部有权终止其活动并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二、院属社团的介绍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社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校规校纪,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具有正面意义。
第六条 院属社团为学院根据学科需要及学生发展特点组织的社团,指导教师由该学院自行编配;院社团部受北京工商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委托,负责监督管理其院属社团。
第七条 院属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社团类别,宗旨;
2、社团发起人基本信息,指导教师基本信息;
3、社团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组成及其权力、义务;
5、社团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社团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8、社团终止的程序;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院社团部在每学期第4周收取院属社团的学期计划,在每学年期末(6月第一周)收取院属社团的学年总结。
第九条 院属社团务必在第一次例会/培训中通知院社团部参加,否则无法参与院属社团评比。
第十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之前,社团负责人需将院属社团的管理人员名单上交给院社团部。
三、学生社团成员及组织机构
第十条 院属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持有北京工商大学学籍的在校生,不得吸收校外人员参加。社团成员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愿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全部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社团负责人根据社团章程选出。
第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校规校级和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通过正当渠道向社团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十九条 学生团必须成立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社团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其他相关职权。
第二十条 社团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前,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前,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后须将大会形成的决议上报院社团部和校社团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正副社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在社团部担任职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指社团正社长(1名)、副社长(至少3名)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其中一人兼任财务负责人。(社团要明确负责老师,并在校、院社团部均备有负责老师的详细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担任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强制注销社团负责人的。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主修)不及格的;
(四)其他原因使得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二十四条 社团应举办向会员所承诺的一切活动,若该社团未举办相关活动,社团部将对其进行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六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正副社长及其社团部各部长)只能在一个社团任职,不能重复任职。且不能担任社团部中心主任及其以上级别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社团部负责对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社团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学生社团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允许范围内组织有益于学生成才、丰富同学业余文化生活的活动。
第三十条 院社团部有权对院属社团及社团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团活动应该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避免与学校的教学发生冲突。
学生社团的办公和活动时间应该服从学校的作息时间的安排。
第三十八条 院属社团品级评定:
每学年评定一次,预计在每年5-6月进行
品级分为五档:90-100分为五星级院属社团,
80-89分为四星级院属社团,
70-79分为三星级院属社团,
60-69分为二星级院属社团,
60分以下为一星级院属社团。
院属社团评分标准:
平时活动(根据各社团上交院社团部的报备材料) 30分
监督得分(包括校社团部监察结果) 20分
上交材料(学期章程、总结、计划、财务账簿) 20分
大型活动(讲座/晚会/志愿活动) 20分
附加项目(当年评为甲级社团+10分,乙级社团+5分) 10分
院属社团评定奖励:由学院颁发奖状或证书
五、学生社团活动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 院社团部对社团活动的监管主要体现在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人员招新、活动审批、活动监管、监管评分、网络管理、刊物出版等方面。
第四十三条 院社团部每学期均辅助社团进行招新,具体如下:
(一)秋季学期:百团招新(统招),为期两天,无特殊情况所有注册社团全部参加;
(二)春季学期:社团补招,为期一天,社团根据自身需要酌情申请参加。
除上述两次统一招新外,社团不得以任何名义(如社团分会,参赛团队等)进行招新,一经发现,查实后给予全校通报处理,并取消相关评优资格。
第四十四条 院社团部对社团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活动有停办的权利与义务。对违反下列条款的社团活动,社团部将酌情施行自身权利及义务,以确保学校、社团及学生个人的基本利益。具体内容包括:
(一)活动内容符合主题且积极向上、保证学生身心安全;
(二)活动举办经过审核,活动时间地点不私自变更;
(三)社团成员不得盗用任何社团名义私自举办活动;
(四)社团举办活动时务必携带“教室审批回执”和“活动审批回执”。(大型活动需要有“安全预案”)
第四十五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院社团部审批。
第四十六条 社团如需使用器材须经校社团部批准(填写相关借条),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归还,并填写反馈联;若不慎损坏或丢失,该社团需照价赔偿所借物品;社团搬东西时,要提前告知,不得私自搬运,否则将取消违规社团借东西的权利(如:桌椅、展板等公共物品)。
第四十七条 社团网络信息发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以社团名义开设网络账号须事先向院、校社团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需对其网络言论负责。院、校社团部有权对社团所发表的言论予以监督管理,并在必要时有权对社团所发表的、对学校本身及其部门组织、师生等相关人群有潜在影响或既成事实的负面言论予以审查,必要时将对社团及其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理。
六、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本着自筹与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学生社团的内部组织管理费用自行解决。
第四十九条 各社团应定期召开例会,总结上一阶段财务情况。各社团对各项收
费应逐笔详细记录,并需附有正规发票。学期末,财务账簿交送院社团部检查。
第五十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薄,实行财务登记制度,账目由专门财务负责人负责,学生社团的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社团应根据活动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需经培训。社团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院社团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校社团部应当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财务检查。社团负责人退出社团时要列出财务清单、社团人员情况,以书面材料相互签字为准。
第五十三条 社团支出包括:
(一)社团的日常行政经费,办公用品费用等;
(二)社团的活动经费,包括宣传费用、场地设备费用、交通费用等;
第五十四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院的经费支持,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院属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院、校社团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五十六条 社团创办刊物,办刊物费用以自筹为主。
七、社团文体部的权力与义务
第五十七条 院社团部有对社团及社团活动监管的权利,主要涉及:
(一)社团的人员招新;
(二)活动审批、活动监管和监管评分;
(三)社团财务管理的监督;
(四)社团相关信息的反馈调查;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十八条 与社团相关的活动的组织与召开
百团招新;
院属社团社长大会;
院属社团评定大会
其他相关活动。
八、附录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工商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院属学生社团。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北京工商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社团部所有。
北京工商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
201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