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 来源: 设计与艺术学院 |

北工商学字[2014] 28 号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实施方案
(2014年11月6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降低心理危机事件发生率,有效应对心理危机事件,减少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更好地帮助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中的心理危机预警是指通过日常监测、发现危机隐患,并对可能存在的心理危机进行甄别、评估,以避免心理危机发生等相关工作。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正在发生的心理危机事件所采取的迅速、及时的干预措施,以及危机事件发生后的应对处置。
第三条  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预防为主,重在帮扶。将工作重心前移,把握重点学生动态,通过针对性教育和帮扶工作,预先化解矛盾,消除危机隐患。
2. 准确判断,依法干预。对学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危机隐患要认真分析研判,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快速干预。
3. 适时适度,相互尊重。危机干预要适度,学校既不大包大揽也不推卸责任,与家长沟通要秉承相互尊重的原则,彼此理解包容。
4.一事一议,一事一策。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危机事件采取灵活有效的干预手段。
5. 保护权益,保守秘密。既保护有心理问题或疾病学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教育的权利,也保护全体同学安全正常学习生活环境的权利。要对学生的心理问题、咨询记录等在一定范围内保密。
6. 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在危机干预过程中,保护生命财产的安全是第一位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学生工作部统筹协调,心理素质教育中心、教务处、保卫处、宣传部及校医院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危机事件发生所在学院具体实施。所有教职员工都有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协助处理心理危机事件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学校学生心理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完善本校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的相关制度与政策,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和学院按照要求推进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等。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及心理素质教育中心,具体职责为: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机制,多渠道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组织辅导员参加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技巧和方法的学习培训,组织在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与筛查,开展心理咨询与团体辅导工作,指导和协助学院进行危机干预。
第七条 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要通过培训、交流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的心理工作专业化能力。要指定一名辅导员协助学院副书记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本学院心理健康专项工作,并及时上报信息。要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社团,团总支可设立心理素质部,班级应设立心理委员(可由安全委员兼任),宿舍应设立宿舍长。要发挥上述学生组织和学生骨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协助辅导员开展心理健康和危机干预工作。
  第三章 工作对象
第八条 心理危机预警对象为经由日常心理筛查或其他途径确定的需重点关注学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学生:
1. 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 因性格内向、经济贫困、适应不良、就业困难等各种原因导致存在严重心理困扰的学生:如,情绪持续低落,严重失眠,饮食紊乱,有严重罪感或自责感,较强烈的烦躁、焦虑、恐惧、冲动等情绪。
3. 处在重大负性冲击事件之中:如,家庭出现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离异、父母下岗、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 、重大学业问题(受到学业警示、面临退学、重大违纪处分等)、重大疾病、失恋、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等无法应对而情绪受到严重困扰的学生。
4. 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或由于身边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第九条: 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表现的学生:
1. 已被确诊为精神障碍或有明显精神障碍迹象者: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
2. 有过自杀、自伤倾向或行为者:包括有过自杀自伤的行为,亲友中有自杀者或自杀未遂者,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网络平台、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3. 不明原因出现明显反常行为者:如,无故突然改变日常言行习惯,出现语言逻辑混乱,行为异于常人让人难以理解,或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4. 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容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5. 正在实施的自伤、自杀或他伤等危险性行为者。
第四章 危机预警
第十条 心理危机预警包括心理危机隐患的发现与报告、心理危机状况的甄别与评估。心理危机隐患的发现与报告是指:当经由日常心理测查或其他途径发现的危机隐患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心理健康的领导报告,并与心理素质教育中心取得联系。心理危机状况的甄别与评估是指:心理素质教育中心对已发现或报告的心理危机事件进行鉴别与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为学院及心理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的干预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学校每年10月组织对全体新生进行心理健康量表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每学期开学后第二个月组织对全校学生进行心理危机排查。心理素质教育中心指导学院对排查出需关注的学生进行澄清访谈和深度辅导,对发现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学院转介学校心理素质教育中心做专业鉴别与评估,形成学校重点关注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动态监测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宿舍长要随时关注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辅导员汇报。
2、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主任、党团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开展学生成长深度访谈,握全院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要及时将学生心理危机预警的动态信息在《学生征信系统》的“深度辅导子系统”中进行记载。
3、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学院应及时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向学生处及心理素质教育中心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学生处及心理素质教育中心递交书面报告。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学生处及心理素质教育中心应及时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全体师生员工一旦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给其所在学院主管领导,事态严重应立刻通过校园110报学校保卫处。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心理素质教育中心及时汇总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形成《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素质教育中心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普查结果异常名单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 危机干预及善后
第十六条 心理危机干预及善后工作是指心理危机事件的应对与处理,危机善后的处置与反馈等一系列工作。
第十七条 当发现危机或接到危机报告后,相关学院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同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对正在发生的因学生心理行为失常而危及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或严重干扰学校正常秩序情形的,应及时通知保卫、医疗等相关机构协助管控事态局势。
第十八条 当发现学生有心理障碍严重或难以确定是否属于精神疾病时,学院应及时告知其监护人,要求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学生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诊治,并将就诊情况及相关材料及时报送辅导员,由学校会商其能否继续在校学习。该学生如拒不接受专业诊治,学院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学校办理请假或学籍变更(休学、退学)手续,将学生带离学校就医。
第十九条 对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的学生,学院与学生处、心理素质教育中心共同会商,根据学生具体病情,提出休学或退学建议,并通知其监护人到学校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带学生离校。如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要求留校学习的,学院应要求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和承诺书,监护人可选择每日电话督促学生遵医嘱服药、督促学生定期心理咨询和到专业机构就医、学生走读、家长陪读等处置方式,并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任何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因心理问题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应向学院提交由学校所在地区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未完全康复或尚在康复期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要向学院提交保证书,保证其复学后要在监护人的监护下继续治疗,并承诺不会因精神问题对学校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产生破坏,如果出现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存在心理问题但仍在校学习的学生,以及因心理问题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学院应帮助其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对其持续关注,并视情况推荐其到学校心理中心接受心理辅导。心理素质教育中心要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为相关学生提供心理辅导或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心理危机的干预实行一定范围内的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学生处总协调,心理素质教育中心负责对发现的心理危机学生进行初步鉴别与评估,提出转介建议,对在读的危机学生进行后续的心理咨询,并定期与院系沟通反馈。中心指派专门老师负责危机干预的日常管理工作,所有专职教师协助负责指导对口学院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实施。学院应在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处置后,及时将书面材料报送学生处和心理素质教育中心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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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学生处                 2014年11月13日印发